外籍勞工在臺累計工作年限由9年延長至12年
外籍勞工在臺累計工作年限由9年延長至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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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於101年1月30日公布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2條修正案,將從事本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勞工累計在臺工作年限由9年延長為12年;並將外籍勞工聘僱許可期限修正為不須經展延程序,即為3年,本修正案於101年2月1日生效。
本法第52條第2項及第4項但書修正公布生效後,為保障在臺外籍勞工工作權益,並因應許可作業實務需要,勞委會將訂定相關配套措施如下:
一、自101年2月1日起,仍合法在臺工作而聘僱許可期限為2年之外籍勞工,其雇主得在原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60日期間內,向勞委會申請最長至3年(含原聘僱許可期間)之聘僱許可(例:原聘僱許可將於102年1月1日屆滿,則雇主可於101年11月1日起向勞委會申請新聘僱許可)。
二、又前因受修法前累計工作年限9年所限,致聘僱許可期間少於2年,或展延聘僱許可少於1年,仍合法在臺工作而未達累計工作年限12年之外籍勞工,其雇主得經外國人同意,在聘僱許可、展延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60日內,向勞委會申請最長至3年(含原聘僱許可期間)之聘僱許可(例:原聘僱許可期間為6個月,將於101年5月1日屆滿,則雇主可於101年3月1日起向勞委會申請新聘僱許可)。三、另以本法101年2月1日修正生效日為基準,原聘僱許可、展延聘僱許可有效期間不足60日期間者,得於解釋令生效日起3個月內,向勞委會申請變更最長至3年(含原聘僱許可期間)之聘僱許可(例:原聘僱許可將於101年2月29日屆滿,則雇主於101年5月1日前仍可向勞委會申請變更聘僱許可)。
勞工處表示,勞委會自101年2月1日起受理之下列申請案件,將不予收取審查費,請雇主毋須檢附審查費收據:一、已取得2年工作期限聘僱許可函之雇主,後續申請最長至3年(含原聘僱許可期間)之聘僱許可申請案。二、前因外籍勞工在臺累計工作期限將屆9年而經核發未滿2年之聘僱許可或未滿1年展延聘僱許可之雇主,申請變更最長至3年(含原聘僱許可期間)之聘僱許可申請案。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向勞委會職業訓練局洽詢(02-8590-2567)。
新聞資料提供: 勞動條件科 聯絡人: 賴玉珍
聯絡電話: (03)5324900分機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