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8和平紀念日,雇主應依勞基法給予勞工1日休假

2014.02.19

和平紀念日(2月28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暨同法施行細則規定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於和平紀念日(2月28日)當日 給予勞工1日之休假,並照給工資。
勞工處表示,雇主如確有使勞工於和平紀念日加班之必要,可徵得勞工同意後使其出勤,並發給加倍工資;或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調移後之原休假日(國定假日當天)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則不生加倍發給工資之問題。
勞工處強調,由於各事業單位之營運方式有別,勞工出勤模式多元,工時制度個案上均有差異,假日工資計算等相關事宜,仍應依個別事實詳予釐清。勞工朋友或雇主如有疑義,可洽新竹市政府勞工處,諮詢電話:03-5324900分機17;地址:新竹市國華街69號5樓,由專人提供進一步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