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核定節日假期調整原則,明(96)年農曆春節連續放假9日

2006.12.01

行政院 函 地址:10058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1號 傳真:02-23975565 承辦人: 電話:02-23979298 E-Mail: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院授人考字第0950064597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主旨(請至本局附件下載區下載 http://serv-out.cpa.gov.tw/od/) 主旨:檢送「政府行政機關紀念日及民俗節日假期調整原則」1份,並配合修正明(96)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一案,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本案調整原則係適用於政府行政機關,又為民服務機關(構)、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構),學校及軍事單位由主管機關依權責處理;另民間企業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由勞資雙方協商處理。 二、明(96)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前經本院95年6月2日院授人考字第0950062436號函知在案,玆配合修正如下: (一) 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2月17日至2月22日)之次日上班日(2月23日,星期五)調整放假,並於後1週之星期六(3月3日)補行上班。 (二) 民族掃墓節(4月5日)適逢星期四,其次日上班日(4月6日,星期五)調整放假,於節日後1週之星期六(4月14日)補行上班。 (三) 端午節(6月19日)適逢星期二,其前1日上班日(6月18日,星期一)調整放假,於節日當週之星期六(6月23日)補行上班。 (四) 中秋節(9月25日)適逢星期二,其前1日上班日(9月24日,星期一)調整放假,於節日當週之星期六(9月29日)補行上班。 三、上開調整原則及明(96)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本院人事行政局業已登載在該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cpa.gov.tw)首頁「最新消息」及「辦公日曆表」中,請逕上網查詢。 95年11月10日新聞稿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表示,行政院已核定「政府行政機關紀念日及民俗節日假期調整原則」,依該原則,明年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調整放假,連續放假9天;民族掃墓節、端午節及中秋節等3個民俗節日亦調整放假,連續放假4天。 人事局表示,對於政府行政機關放假節日是否調整問題,各界甚為關注,雖然僅適用於政府行政機關,惟間接影響民間企業及一般民眾作息。為廣納各界意見,人事局以問卷向162個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徵詢意見,並於昨(9)日邀集相關政府機關及團體(包括工商團體、勞工團體及全國教師會等)開會研商,會中參採問卷資料及尊重民間團體意見,並兼顧傳統習俗,在不減少政府行政機關全年總上班日數下訂定假期調整原則,與會代表達成共識,會議結論已簽奉行政院核定。 人事局指出,未來政府行政機關放假之節日將依該原則調整,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之最後1天如適逢星期四,則星期五調整放假;如假期第1天(除夕)適逢星期二,則前1天星期一調整放假,並均在除夕前1週之星期六先補行上班。但因今年農曆閏7月的關係,教育部已確定明(96)年學校寒假在春節前,起迄日期為1月27日至2月16日,接續2月17日春節假期,如依該原則於2月10日先補行上班,落在寒假中,無法補行上課,所以明年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調整放假後,特別配合學生作息,改於春節假期後1週之星期六(3月3日)補行上班。 人事局也指出,端午節及中秋節如適逢星期二,則星期一調整放假,於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如適逢星期四,則星期五調整放假,並於前1週之星期六先補行上班。 至於民族掃墓節,如適逢星期二,一樣星期一調整放假,當週星期六補行上班;如適逢星期四,星期五調整放假,但因顧慮民間有提前掃墓之習慣,補行上班日則在後1週之星期六。 人事局也表示,上述調整原則僅適用於政府行政機關,又交通運輸、警消、醫療、金融等為民服務機關(構)、學校及軍事單位由主管機關依權責處理;另民間企業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由勞資雙方協商處理。 人事局最後補充說明,明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配合上開調整原則作修正,除夕暨春節假期、民族掃墓節、端午節及中秋節等4個假期,調整情形如下: 一、除夕暨春節假期之最後1天(2月22日)適逢星期四,星期五(2月23日)調整放假,在3月3日(星期六)補行上班,連續放假9天。 二、民族掃墓節(4月5日)適逢星期四,星期五(4月6日)調整放假,在後1週之星期六(4月14日)補行上班,連續放假4天。 三、端午節(6月19日)適逢星期二,星期一(6月18日)調整放假,在當週星期六(6月23日)補行上班,連續放假4天。 四、中秋節(9月25日)適逢星期二,星期一(9月24日)調整放假,在當週星期六(9月29日)補行上班,連續放假4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