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中小企業奠基貸款實施要點

2015.08.18

新竹市中小企業奠基貸款實施要點

 

一、新竹市政府為活絡新竹市經濟,扶植中小企業發展,提供貸款信用保證,協助市民創業或擴大經營 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新竹市中小企業奠基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資金來源,由本府擇定之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承貸銀行)提供資金辦理。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貸款:

(一)第一類:依商業登記法核准設於本市之行號。

(二)第二類:依公司法核准設於本市之公司。

四、本貸款額度,視貸款人之事業計畫書所需資金審核:

(一)第一類:最高為新臺幣(以下同)五十萬元。

(二)第二類:最高為一千萬元。但貸款額度不得超過公司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公司無實收資本額則以資本總額計算。

同一貸款人經本府核定者,無論核貸與否,一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貸款人於核貸屆滿一年並將前次貸款清償後,經營正常且債票信良好者,得再次申請。

五、本貸款之用途以購置或租用營業所需之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裝潢或營運週轉金等為限。申請用途為購置機器設備者,得免辦理動產抵押設定;申請營運週轉金者應於申請日前實際營業三個月以上。

    申貸人為公司者,其負責人應徵提為連帶保證人。

六、本貸款期限最長為七年(含本金寬限期限最長二年),每月繳付本息一次,除寬限期得僅繳納利息外,本息按月平均攤還。

七、本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五機動計息。

八、本貸款由本府撥付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六百萬元,信保基金提供相對資金一千四百萬元,合計二千萬元,辦理本貸款履行保證責任所需之支出(含攤付因本貸款所衍生之訴訟、執行及其他必要費用)。

本貸款設定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以二億元為限(第一類以六千萬元為限;第二類以一億四千萬元為限)。

本府及信保基金依第一項規定提撥之金額不足履行保證責任時,雙方應分別補足各應負擔之金額。

九、貸款人依信保基金相關規定申請信用保證,保證成數為九成。信用保證手續費以固定年費率百分之零點五計算。

十、承貸銀行除信用保證手續費及必要之徵信查詢規費外,不得向貸款人收取任何額外費用。

十一、申請本貸款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府提出:

(一)申請書一份。

(二)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三)事業計畫書一份。

(四)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