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 勞工每7日中應至少有1日之休息 竹市府籲雇主及早因應

2016.07.14

81勞工每7日中應至少有1日之休息竹市府籲雇主及早因應

廢止了現行勞工例假日調整原則,請問日後工時要如何安排?」某科技大廠人事人員憂心忡忡表示,因產業特殊性,擔憂近日例假日規範修正頻繁,將無法妥善因應而觸法。此議題一出,引起參與新竹市政府勞動基準法令研習會之事業單位共鳴,熱烈詢問例假日的安排原則。日前勞動部廢止了自民國75年沿用至今的例假調整原則,自今(105)年8月1日起,勞工每7日中應至少有1日之休息,勞工處特別提醒雇主及早因應。
     新竹市政府勞工處表示,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7日中應至少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根據法規條文字義解釋,並未限制例假日為社會大眾通常認定的星期日,事業單位可依產業性質特殊性,與勞工約定公休日。例如百貨業於週末消費人潮較週間多,可與員工約定,將例假日置於星期一至五的任一日;又如全年無休之作業生產線,每日需有勞工投入,可以在與員工約定例假日時,錯開員工之間的例假日。總之,事業單位只要能維持勞工每7日中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即無違法。
     另外,如事業單位屬勞基法第30條之1的指定行業類別,例如加油站業、觀光旅館業或電影片映演業等,可經工會同意,若無工會則經勞資會議同意,採取彈性工時,於2週內至少安排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亦無違法。 
     事業單位或勞工朋友如對勞動基準法令有疑義,可電洽勞工處勞動條件科03-5324900(分機78、77、41、39、17及15);如轄內事業單位針對勞動基準法令需進一步瞭解,亦可申請勞動法令入場輔導。
新聞資料提供:勞動條件科
聯絡人:石曜禎
聯絡電話:03-5324900分機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