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昇個別型計畫ㄧ職訓局

2007.05.01

96年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昇個別型計畫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職企字第0961200460號令頒 上網日期:96年04月17日 -------------------------------------------------------------------------------- 第 一 章 總 則 一、目的:為協助企業及組織團體發展訓練、獎勵創新、期使訓練產生擴散分享、示範帶動效益,以提昇人力素質。 二、申請資格:依法投保就業保險並領有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單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優質型:94年、95年連續兩年本國員工人數成長或營業額(經費收入)成長且訓練體制健全者。 (二)培育型:具辦訓意願及發展潛力之企業及組織團體。 (三)申請單位如兼具前二項資格者應擇一申請。 第 二 章 優質型企業及組織團體 三、訓練方式及課程: (一)訓練方式:申請單位以下列方式辦理本國籍員工訓練。 1.內部訓練:運用既有之場地、設備自行辦理員工訓練,每班至少10人。 2.外部訓練:指派員工參加國內相關單位之專業訓練;但員工派赴國外之相關專業訓練不予補助。 (二)補助訓練課程:自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稱本局)核定日起至96年11月15日辦理下列課程: 1.有關研發及創新能力之訓練課程。 2.有關資訊技術應用能力訓練課程。 3.有關提升作業系統及生產專業技能、證照認證之訓練課程。 4.有關經營管理、專業語文與工作安全之課程。 (三)前項訓練課程中有關學分班課程不予補助。 四、申請時間及程序: (一)採事前審核、批次審查、經費用罄不再受理原則,申請單位將所規劃年度訓練計畫一次提出,備齊申請資料表件,配合資訊系統上傳申請文件,並以正式行文送達本局。 (二)本計畫自96年4月30日至96年6月30日止受理申請,並得視實際需要延長之。 五、審核作業: (一)本局將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針對申請單位之資格及申請補助訓練計畫書表等內容進行書面審查,並得視需要進行電話與實地訪查,依本局預算額度、申請單位員工規模、訓練計畫內容、執行能力及本局訓練品質計分卡之評核結果等核定經費。 (二)本局得視情況另定審查場地與時間,由申請單位派員提案口頭簡報說明訓練計畫。 六、審核標準: (一)評核標準依本局公告之訓練品質計分卡項目。 (二)經審查後,未達訓練品質計分卡評核標準者,不予補助。 (三)經提案審查通過者,每一申請單位訓練費用以補助訓練計畫所需經費之70%為上限,補助金額最高為新臺幣90萬元;若中高齡受訓人數佔該單位總受訓人數之比率超過14%者,補助金額最高為新臺幣100萬元。 第 三 章 培育型企業及組織團體 七、訓練方式及課程: (一)訓練方式:申請單位以下列方式辦理本國籍員工訓練。 1.內部訓練:運用既有之場地、設備自行辦理員工訓練,每班至少10人。 2.外部訓練:指派員工參加國內相關單位之專業訓練;但員工派赴國外之相關專業訓練,不予補助。 (二)訓練課程:自本局核定日起至96年11月15日辦理下列課程: 1.有關研發及創新能力之訓練課程。 2.有關資訊技術應用能力訓練課程。 3.有關提升作業系統及生產專業技能、證照認證之訓練課程。 4.有關經營管理、專業語文與工作安全之課程。 (三)前項訓練課程中有關學分班課程不予補助 八、申請時間及程序: (一)採事前審核、批次審查、經費用罄不再受理原則,申請單位將所規劃年度訓練計畫一次提出,備齊申請資料表件,配合資訊系統上傳申請文件,並以正式行文送達本局。 (二)本計畫自96年4月30日起正式受理申請。 九、審核作業: 本局將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針對申請單位之資格及申請補助訓練計畫書表等內容進行書面審查,並得視需要進行電話與實地訪查,依本局預算額度、申請單位員工規模、訓練計畫內容、執行能力及本局訓練品質計分卡之評核結果等核定經費。 十、審核標準: (一)評核標準依本局公告之訓練品質計分卡項目。 (二)經提案審查通過者,每一申請單位訓練費用以補助訓練計畫所需經費之50%為上限。 (三)每一申請單位訓練計畫最高可申請補助額度,以96年1月僱用本國員工人數計,每一員工補助1萬元,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50萬元為限。若中高齡受訓人數佔該單位總受訓人數之比率超過14%者,補助金額最高為新臺幣60萬元。 第 四 章 補助款項 十一、內部訓練補助費用項目包括:講師鐘點費、外聘講師交通費、與教材及文具用品費,訓練計畫各項經費補助標準上限如下: (一)講師鐘點費:以內部講師每小時800元,外聘講師每小時1600元為編列。 (二)外聘講師交通費:按自強號火車之票價編列(需註明起迄地點、次數)。 (三)教材及文具用品費:依活動需要核實編列,每班每人以最高600元為上限。 十二、外部訓練依訓練單位收費標準提列。 第 五 章 單位申請與費用請領應具備文件 十三、申請單位應檢具文件(請依所具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