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聯合型計畫
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聯合型計畫 Collective Project for Upgrading HR of Enterprises 97年3月13日 職訓字第0971500402號令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各產(企)業及組織團體結合具產業或區域發展關聯性之機構規劃辦理在職員工聯合進修訓練活動,以擴散、分享教育訓練之經驗與資源,共同提升人力資源以建構產業或區域升級發展之基石,並依據本局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在職訓練要點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局提供本計畫免費諮詢服務及經費補助,協助各產(企)業及組織團體(以下簡稱申請單位)結合具產業或區域發展關聯性之機構(以下簡稱聯訓單位),於國內辦理共同需求之員工座談、研習、觀摩、訓練課程等內部訓練活動(以下簡稱聯訓計畫),計畫內每場次活動實際參與人員至少應達十人。 辦理本計畫績效良好者,本局得於相關網站公開表彰,並以公開儀式表揚。 本計畫協助範圍不包括申請單位指派員工參加非屬申請單位或聯訓單位所辦理之相關訓練,或於國外辦理之訓練活動。 三、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得為本計畫之申請單位: (一)領有立案登記證明文件之各行(職)業專業團體。 (二)領有法人登記證明文件之財(社)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須具辦理訓練之服務項目或任務)。 (三)領有公司登記、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且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事業機構。 四、本計畫之申請單位應同時符合下列要件: (一)具在職員工進修訓練實務經驗及聯訓計畫規劃、設計能力,並具備執行聯訓計畫所需訓練場地、設備及教具。 (二)結合三家以上(含)具產業或區域發展關聯性之機構共同參與聯訓計畫。 (三)聯訓單位依法應為就業保險投保之單位。 (四)受訓員工應具勞保身分,為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本國籍在職勞工。 五、本計畫各年度受理申請日期,於當年度另行公告。 本局補助辦理訓練之期間,自本局審查核定聯訓計畫之次日起,至當年度十一月十五日止。每一申請單位每年度以申請辦理一個聯訓計畫為限,且同一年度之聯訓計畫不得分次提出申請。 六、申請單位已申請本計畫者,不得再申請本局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升個別型計畫,或以相同或類似個案計畫申請政府其他計畫補助。 七、本計畫受理申請之程序採事前申請原則、批次審查方式辦理,本計畫年度預算用罄即不再受理。 申請單位至遲應於所規劃聯訓計畫開始執行前一個月,備齊申請資料相關表件(含電子文件檔),配合資訊系統作業,上傳申請文件,並以書面文件正式行文送本局完成申請程序。 申請單位所送電子文件與書面文件內容不一致時,本局將退回申請單位,經申請單位確認修正並再次送達後,始為完成申請程序。 八、本計畫審查程序,由本局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針對申請單位之資格及所提聯訓計畫書表等內容,進行書面審查。本局認有必要時,得要求申請單位派員到場簡報說明。 審查小組應分別依申請資格、申請單位辦訓經驗或績效、聯訓計畫內容(含聯訓單位間之關聯性)、聯訓計畫預期效益(含內部性及外部性效益)等項目核定補助額度。 本局得依聯訓計畫內容之適當性刪減課程或減列經費。 本局認有必要時得增加實地訪視審查作業,申請單位及聯訓單位不得拒絕。 九、本計畫補助標準為本局核定之每一聯訓計畫以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為鼓勵辦理績優之聯訓計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分別提高補助比率: (一)聯訓計畫之成果經審查小組認定已建置產業職能模型、符合職能導向之訓練設計或人力資源發展管理之實務標竿作法,申請單位並可公開分享者,提高補助比率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 (二)聯訓計畫經本局審查委員實地訪視審查,符合本局訓練品質規範(簡稱TTQS,如附件)銅牌等級以上(含)者,得視等級提高補助比率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 每一聯訓計畫,每年度之補助比率最高為百分之七十,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二百五十萬元。 十、本計畫補助課程範圍如下: (一)有關研發及創新能力之訓練課程。 (二)有關資訊應用及技術提升能力之訓練課程。 (三)有關提升作業系統、生產專業技能及證照認證之訓練課程。 (四)有關經營管理、專業語文與工作安全之課程。 (五)本局所定共通核心職能課程。 十一、本計畫訓練經費編列項目及編列標準上限如下: (一)講座鐘點費:按內部講師(由申請單位或聯訓單位之所屬員工擔任者)每小時八百元,外聘講師每小時一千六百元編列。 (二)術科課程助教費:術科課程得視需要另增加一位助教共同擔任授課,其鐘點費按每小時四百元編列。 (三)場地費:按上課次數編列,每場次最高得編列二千五百元(一天分為上、下午及晚上三場次,每場次至少三小時)。 (四)外聘講師交通費:按高鐵或自強號火車之票價編列,並請檢據覈實報銷。 (五)教材文具費以及材料費(材料費限於術科課程始得編列):依各班次訓練活動需要,覈實編列,每人每小時最多編列一百元,每一課程每人最高以六百元為上限。 (六)人事費:每一聯訓計畫以補助工作人員一人為限,並依本局核定之計畫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