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97年6月6日修正發布~因應實務、簡化書表

2008.06.06

為因應企業併購法規定事項暨登記實務需要、簡化申請書表,經濟部業於97年6月6日發布修正「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12條、第14條、第16條及第16條附表,主要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第14條:配合本國公司最低資本額修正,修正外國公司專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於股份有限公司最低為新臺幣50萬元;於有限公司最低為新臺幣25萬元。 二、修正第16條:因應企業併購法規定,增訂收購、股份轉換之登記,得於該特定基準日前先予簽核預擬資本額查核報告書,並於基準日次日起15日內再補送截至基準日為止之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三、修正第16條附表,主要重點如下: (一)公司申請設立、名稱及所營事業變更者,應於申請書件載明「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核准文號,得免附預查表。 (二)公司(含分公司)所在地之登記,應附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及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或所有權狀)影本。建物為公司所自有者或租賃而檢附租賃契約影本者,免附同意書,仍應附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或所有權狀)影本。 (三)增列股份有限公司因股份交換發行新股、股份轉換發行新股、收購發行新股及股份轉換新設應附之書表,以資明確。 (四)股份有限公司不同縣市遷址,股東會已決議新地址者,免附董事會議事錄及其簽到簿影本。 (五)外國公司所附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若係其本公司所在地之政府機關出具之文件,得免經驗證。 本次修正除因應企業併購法規定事項外,多為簡化申請書表、程序,如降低外國公司營運資金門檻、申請書載明預查核准文號,得免附預查表、外國公司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如由其政府機關出具者,得免經驗證等。 惟提醒民眾,本次修正仍有新增公司(含分公司)所在地登記之檢送文件部分,因實務上常接獲民眾陳情遭他人冒用登記為公司所在地之情形,為避免民眾之房屋未經其同意,遭他人登記為公司所在地,增列涉及公司(含分公司)所在地之登記,應附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及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或所有權狀)影本。如建物為公司所自有者或檢附租賃契約影本,免附同意書,仍應附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或所有權狀)影本;以防杜類此遭人冒用登記為公司所在地之情事。修正發布施行後,申請人辦理公司(含分公司)設立及所在地變更,即應檢送上開文件憑核。 有關「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相關修正條文及附表,可至本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業行政法規檢索處查詢。或洽本部商業司客服專線412-1166(如以手機撥打請加區域號碼02)轉9向專人洽詢。 新聞發言人:高副司長靜遠23212200轉323 新聞聯絡人:科長藍聰金23212200轉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