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創新獎選拔表揚計畫

2009.03.20

人力創新獎選拔表揚計畫(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職訓字第0980110331號令修正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選拔、表彰具有人力培訓實績或創新具體作法之企業、專業團體或個人,促進企業廠商及社會大眾對人力資源發展經驗之瞭解與學習,型塑投資人才之優質環境,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所稱人力創新,指事業機構、專業團體或個人,於人力資源領域,具有培訓具體實績或自我比較以往於實踐應用之創新、同業之創新及設計之創新。 三、人力創新獎(以下簡稱本獎項),設團體獎與個人獎。 團體獎設事業機構獎及專業團體獎;個人獎設A+經理人獎。 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事業機構獎: (一)至當年度本局受理報名之截止日止,依法設立登記滿三年且營運中之事業機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如科技、金控、生技及增資擴展、業務重整合(分)併為獨立單位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五年(係指開始報名申請日之前五個年度)中,有三年稅前及稅後均獲利,且最近一年(係指開始報名申請日之前一個年度)無累積虧損者。 (三)已依法繳交最近一年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者。 (四)「中小型企業」之行業,如屬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資本額應於新臺幣八千萬元(含)以下,或常僱員工不超過二百人。 (五)「中小型企業」之行業,如屬農林漁牧業、水電燃氣業、商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金融保險不動產業、商工服務業、社會服務業及個人服務,前一年營業額應在新臺幣一億元(含)以下,或常僱員工未滿五十人。 (六)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療衛生相關機構經評鑑為診所(開業醫院)、地區醫院、區域醫院者歸類為本獎項之「中小型企業」;教學醫院歸類為本獎項之「大型企業」。 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專業團體獎: (一)從事人力資源培育(訓)工作之財、社團法人及學校,訂定明確教育訓練需求與完整之人才培育機制,包括設計、策劃、師資、教材、設施、實施過程之問題、評估及監督等,具有實體績效者。 (二)依法設立登記滿三年(含)且營運中之財、社團法人及學校,自開始報名之日前三年內未曾發生無法履行債務之情事者。 (三)已依法繳交最近一年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者。 符合從事人力培訓輔導或服務實務工作連續滿五年(含)以上,且於目前服務機構任職滿三年(含)以上仍在職之高階人力資源或培訓主管之個人,得申請A+經理人獎。 曾獲獎之事業機構、專業團體及個人,於三年(係指報名截止日期為計算之基準點往前推算三個年度)內不得再次參與本計畫獎項之選拔。 四、本獎項每屆選拔表揚之名額如下: 團體獎以表揚十家為原則,並依下列分類及名額頒發: (一)事業機構獎:表揚八家。其中,中小型企業表揚家數以不低於三家為原則。 (二)專業團體獎:表揚二家。 個人獎以表揚三名為原則。 各類獎項之實際表揚家數及人數,決審委員會得視參選狀況調整,並得從缺。 五、獲獎之事業機構、專業團體及個人,由本局規劃提供獎勵措施如下: (一)以公開表揚方式,由政府高階首長頒發獎座及獎狀,並製作得獎者表揚錄影帶。 (二)編印人力創新獎得獎專輯及案例專刊。 (三)得獎者及創新實績刊登於本局相關網站。並透過本局及執行單位藉由電子及平面媒體向社會廣為推介宣傳。 (四)透過評審過程,協助參選單位進行企業體質檢測,提供具公信力之評價資訊。 (五)團體獎得獎單位申請並獲本局在職訓練相關計畫經費補助者,得依相關計畫規定提高補助比率。 (六)獎助上年度得獎者或其代表赴國外參加人力資源培育與發展國際研討會(如美國訓練與發展協會(簡稱ASTD)舉行之國際研討會)。如為擔任演講或發表論文者,定額獎助最高新臺幣六萬元整;如僅參加研討會者,定額獎勵最高新臺幣三萬元整。 (七)其他適當之獎勵方式。 六、有意願參與本獎項選拔者,應依本計畫所訂之團體獎及個人獎參選方式進行報名。 報名參選團體獎者,應以事業機構或專業團體主體提出,並由單位負責人署名。以分支機構提出者,不予受理。如同一單位有多個分支機構者,應推派其中一個分支機構代表參選。且每一事業機構或專業團體僅能就團體獎分類中擇一參選。 報名參選個人獎者,須由所屬機構或團體提出申請。 七、參與本獎項選拔者,應依本計畫規定繳交報名資料。 團體獎應繳交資料如下: (一)報名表。【附表1-1】 (二)基本資料表。【附表1-2】 (三)參選本獎項之實績簡述及創新成效說明【附表1-3】,並請附機構建築物外觀照片一張、LOGO圖一張、卓越事蹟相關照片五張(以上請附jpg格式電子檔)及單位簡報或簡介影片(十分鐘內之VCD或DVD)。 (四)評分表(自評部分)。【附表1-4】 (五)檢具相關事蹟之證明文件影印本(如品質認證證明書、獎項紀錄等)、圖片、資料一套。 (六)最近一年(申請日之前一年度一月至十二月)繳交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之證明影本。 (七)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製造業請加附工廠登記證、醫療保健服務業請加附醫療衛生相關機構之評鑑證明 )、設立或營業登記證、設立許可證明書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八)單位最近五年會計師查核簽證或報稅報表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暨保留盈餘表影印本(非事業機構免附)。 (九)中小企業之證明文件(非中小企業及醫療保健服務業免附)。 個人獎應繳交資料如下: (一)報名表。【附表2-1】 (二)基本資料表。【附表2-2】 (三)參選本獎項之實績簡述或其他可分享的觀念、實例。【附表2-3】 (四)評分表(自評部分)。【附表2-5】 (五)可茲證明之文件、圖片、資料一套。 (六)事蹟證明相關文件影印本(如品質認證證明書、獎項紀錄等)。 以上申請資料請至http://training.evta.gov.tw下載,並請檢送正本一份(以A4規格裝訂整齊),連同應繳交資料第一款至第四款資料之電子檔光碟一份,親送或掛號「人力創新獎專案工作小組收」;檢附之資料將不予退還,由本局統一銷毀,惟參賽廠商或個人如有影印需求,得與承辦單位聯繫後,自行派員前往影印資料。 八、參與本計畫獎項選拔之報名時間,由本局另行公告。 九、本計畫參選者之評審,由評審委員會進行。 評審委員會分為初審委員會及決審委員會。分置評審委員以十三人至二十三人為原則,並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負責綜理、襄理評選事宜。 初審委員會擔任書面審查及簡報審查,以決定入圍決審名單。 決審委員會依據入圍決審名單及書面資料進行實地審查及決審,決定得獎名單。 評審委員執行業務經費依「人力創新獎選拔表揚計畫」專案經費科目及標準支出。 十、評審流程分為資格審查、初審及決審三階段。 資格審查,由本局進行;符合參選資格者,提請評審委員會評審。 初審依下列流程進行: (一)書面審查:由初審委員針對參選者檢附之書面資料進行評審,通過書面審查之家(人)數上限為應得獎家(人)數之三倍為原則。 (二)簡報審查:書面審查後入圍之參選者須至指定地點向初審委員會進行簡報,通過簡報審查之家(人)數上限為應得獎家(人)數之二倍為原則。 決審依下列流程進行: (一)實地審查:簡報審查後入圍之參選者,由本局安排決審委員至現場執行實地審查,通過實地審查家(人)數上限為應得獎家(人)數之ㄧ點五倍為原則。 (二)決審:實地審查後入圍之參選者,由決審委員會決議獲獎名單。 十一、評審委員遴聘,由本局依政府採購法招標由得標廠商擬定建議名單後,報經本局核定,並發聘函。 評審委員會委員遴聘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政府相關部會代表。 (二)國內外專家學者。 (三)全國性工商團體代表。 (四)從事職業訓練輔導工作五年以上者。 (五)從事企業內部管理階層職位五年以上者。 (六)從事法人機構之顧問五年以上者。 (七)曾擔任職業訓練局補助之相關計畫執行單位顧問、評審委員或具有國家計畫重點產業輔導經驗之背景者,得列為優先遴聘對象。 評審委員聘期,自接受遴聘開始之日起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十二、評審委員須遵守下列迴避條款: (一)評審委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 (二)評審委員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之事業單位、專業團體或其關係人議案之審議及表決。 (三)評審委員知有迴避義務者,該評審委員會召集人應停止其執行該項職務。 (四)評審委員有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形,該評審委員會召集人認該評審委員無須迴避者,得請其繼續執行職務;或評審委員會召集人知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應請該評審委員迴避。 十三、評審標準依參選獎項之不同,分為團體獎評審標準及個人獎評審標準。 團體獎評審標準如下(各階段總計一百分): (一)書面審查或簡報審查: 1.人力資源培訓與發展之具體創新事項 (三十五分)。 2.人力資源培訓與發展之體系運作 (二十五分)。 3.人力資源培訓與發展之執行績效(二十五分)。 4.高階主管、其他部門與內部員工/學員之重視及參與(十五分)。 (二)實地審查: 1.人力資源培訓與發展之獨特及創新性(三十分)。 2.實際執行驗證(三十分)。 3.高階主管與其他部門主管之參與、承諾及支持度(二十分)。 4.員工/學員的參與與滿意度(二十分)。 個人獎評審標準如下(各階段總計一百分): (一)書面審查或簡報審查: 1.人力資源培訓與發展之創新事項 (三十五分)。 2.人力資源培訓與發展之規劃、執行及評估 (二十五分)。 3.對企業與社會之貢獻及成果(二十五分)。 4.高階主管與內部員工對人力資源培育及發展之滿意度(十五分)。 (二)實地審查: 1.人力資源培訓與發展之創新事項 (四十分)。 2.高階主管對參選人之總體評價(三十分)。 3.員工對參選人之看法(三十分)。 實地審查評分的百分之六十,加上簡報審查的百分之四十之總和,作為參賽者入圍決審的總成績。 十四、本計畫採掛號郵寄或親送方式報名,相關資訊由本局依第八點規定併同公告。 十五、為帶動示範效益,協助提升國內人才培訓成效,參選者須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