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009.04.25

關於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自98/4/13起,公司組織依公司法辦理公司登記, 獨資/合夥之商業依商業登記法辦理商登後, 毋庸再行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及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 ※ 詳見說明函,請至表單下載文件